
“ 种子只有消失在泥土里,才能获得价值。任何种子,在空气中永远不会生根发芽的 ”
01
—
问题
Q:
您好陈老师,我医院是营利性医院,请问日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图片
02
—
解答
A:
一、营利性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这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
如果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以及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增值税政策如下:
1、医疗服务相关的药品销售: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向前来就诊的患者销售与医疗服务直接相关的药品,这些药品的销售可以作为医疗服务的一部分,免征增值税。这是因为这类药品的销售是医疗服务的直接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的药品零售行为。
2、自产自用的制剂: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如果这些制剂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征增值税 。
3、独立药品零售: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那么这个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包括增值税 。
4、一般药品销售: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的一般药品,如果这些药品的销售不是作为医疗服务的直接组成部分,而是作为独立的药品零售行为,那么这些销售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通常按照13%的税率征收 。
03
—
法律法规
√ 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税〔2009〕61号 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泰禾优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